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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13]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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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库[2013]1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配合财政部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集中申报时间的调整,我局将对本市申请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相关的培训及营业场所审核工作相应做出调整:原一年两次的政府采购培训和营业场所申请审核工作改为一年三次,原则上在每年4月、8月及12月开展政府采购集中培训及营业场地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将视情予以调整。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代理机构,请在当月1-15日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通知栏,下载培训报名表及营业场地申请,并在截止期内根据自身情况报名及递交审核资料,逾期不候。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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