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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3]3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1-13
实施时间: 2013-11-1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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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规定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的设置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我市设置4个高级评审委员会和23个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也不再组建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评审委员会。
  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排,部署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审查、受理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三)整理、汇总申报材料,报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
  (四)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拟定当年度本系列本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定,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本系列本级别的评审委员会。
  (五)筹备、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六)评审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工作总结、评委会会议纪要、评审结果鉴证单、评审通过和未通过人员名单、《评审通过人员公示表》报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经审核后按规定组织异议期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形成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并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
  (七)受理社会各方面对职称政策、评审工作的有关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事宜,及时制止和查证有关违规违纪行为,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建立评审专家库
  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青岛市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统一管理。
  2、入库专家人选面向全市各单位(部门)公开遴选,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方式产生。其中,单位推荐人选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在职人员个人自荐需经所在单位同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入库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3、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⑴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⑵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⑶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⑷组织纪律性强;
  ⑸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原则
  1、按系列(专业)组建原则。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
  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2、同行专家评审原则。评委会委员必须由本专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被聘用在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同级或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家组成。
  3、评审委员人选备案原则。委员人选必须是进入专家库人员,未进入专家库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4、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评委。
  5、评审委员会中,长期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线专家应不少于80%,5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骨干应占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60%以上。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应聘请不少于执行委员四分之一的异地评委。
  6、严格执行委员按期调整制度。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得超过三次,杜绝超期服役。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方法
  1、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在制定当年度本系列本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时,提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规定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根据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意见和所需专家类别、人数,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
  3、依据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邀请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行文批准。评审委员会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四、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各专业职务条例和有关方针、政策,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三)评委会执行委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四)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今后将不再授权其开展相应系列、级别的职称评审工作。
  对违纪违规的评委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初级评审委员会
  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对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通知。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要求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附件: 青岛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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