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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字[2013]90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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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江苏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要求(苏审计农调报〔2013〕3号),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市区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污染行业用水用户为省暂确定的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
  二、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按照省规定的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调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62元调整为2.01元,每立方米上调0.39元。调整后的重污染行业自来水价格为每立方米5.16元。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后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
  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要加强宣传解释,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附件: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表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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