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字[2013]90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54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苏州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江苏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要求(苏审计农调报〔2013〕3号),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市区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污染行业用水用户为省暂确定的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
  二、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按照省规定的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调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62元调整为2.01元,每立方米上调0.39元。调整后的重污染行业自来水价格为每立方米5.16元。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后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
  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要加强宣传解释,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附件: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表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7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 苏财综[2015]24 2015/3/2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等污水 宁价工[2015]10 2015/5/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 京财综[2020]19 2020/2/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2015/7/2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 鲁价格一发[201 2015/4/27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调整全区污水处理费标 桂价格[2013]11 2013/7/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污水处理费 粤价函[2011]46 2011/5/1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 闽价商[2015]36 2015/2/1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 湘价服[2012]71 2012/7/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价联[2015]19 2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