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住保[2013]2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3-1
实施时间: 2013-3-6
失效时间: 2018-3-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59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停止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为妥善解决2000年1月1日前房改工作的后续问题,保证相关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按成本价补交已购公有住房价款、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仍执行我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二、已购公有住房家庭申请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要求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房改单位同意,该家庭可按照原房改购房价格返售已购公有住房,返售房款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存量公房移交问题通知》(穗财资〔2010〕23号)的规定将返购的住房移交市住房保障办。返售住房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参加地方的住房货币分配,已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需一并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款退回计发补贴的单位。
  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处理
  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一套住房,单位将原房改购房款退回退房人员,款项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我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允许按照1999年出售成本价评估标准补办换购或补购第二套住房手续,超标面积部分按接受处理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2]14 1992/8/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房改办 黔府办发[2000] 2000/12/1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 内地税发[2001] 2001/9/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 京房改办[2007] 2007/1/1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1996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96]京房改办字 199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