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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3]27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27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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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营销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出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6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市场收费是指城市农产品市场(菜篮子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主体为经营户提供固定摊位(不含临街营业用房)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市场摊位费和交易服务费等收费。
  市场摊位费是指农产品市场主体依据租赁摊位或者经营面积向经营户收取的费用。交易服务费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政府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其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农产品市场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标准要体现公益性,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经营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的定价成本包括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
  各地制定市场摊位费时,只制定摊位费基准价。各摊位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场主体根据摊位面积、位置和经营户的经营品种、规模、期限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场各摊位实际收费的平均价格不得超过摊位费基准价。
  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标准上调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二年,收费标准调整的幅度应控制在成本费用上升幅度以内。
  四、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或受委托向经营户代收水费、电费及税金等。代收费用不得加价收取。除了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和代收费以外,农产品市场主体不得另立其他项目收费。
  五、农产品市场主体收费时,要与经营户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具体摊位和相关收费、费用缴纳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农产品市场主体要自觉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收费前应将收费项目(含代收费用)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收费,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六、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农产品市场主体此前已与经营户签订合同(协议)的,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按合同(协议)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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