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3]230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14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北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和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14日

相关附件:
北京市取消收费项目明细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 2017/3/3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川工商办[2013] 2013/1/8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辽价发[2010]11 2010/11/3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免收世博会参展者相关行政 沪财预[2008]11 2008/12/30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11 1992/4/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5]16 2015/11/1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 甘财税[2022]2号 2022/2/2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行 湘财税[2024]9号 2023/12/3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5]6号 2015/1/26
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衢州市2014年行政事 衢财综[2014]11 201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