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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7-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4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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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运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财政部门、票据使用单位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出台重要意义的认识,熟悉了解《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政策规定,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制订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办法、规范工作流程,形成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为核心、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相配套,完善、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县(市)区财政票据的申领,应当汇总后提前1个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印制领用申请表。
  三、加强工作督导,认真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要指导各用票单位进一步建立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专管、内控、监督检查、交接、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根据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处理,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
  四、以贯彻实施两个办法为契机,继续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票据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强化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不断提高全市财政票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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