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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会[2013]1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5-28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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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绍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绍兴市财会〔2007〕7号)等有关规定,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两个档次进行培训。现将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初级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形式与面授教育形式双轨运行,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鼓励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逐步提高网络继续教育比重。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政策、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政策、最新财税政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内容组织编写了《2013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供各地选用。
  各培训组织单位可根据培训对象实际情况,选择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四、培训单位
  按原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并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以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培训,不再单独公布。
  五、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培训时间
  2013年度继续教育于2013年6月1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因故未完成当年(或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七、督促检查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3.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开展。省财政厅将把各县 (市、区)开展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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