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3]1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4
实施时间: 2013-7-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为:10元/人.学时。各地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以基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20%。同时,不得再另行收取培训教材等费用。培训机构收取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地方价格部门、运管部门备查。培训周期和学时按省交通运输部门规定执行,培训学时少于规定学时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计费。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13年8月10日起试行2年。请督促相关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学时和课程内容组织教学,确保教学质量,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7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杭价费[2013]23 2013/11/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档案人员岗位资格 闽价费[2013]19 2013/8/1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沪财行[2014]35 2014/6/26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标 黑价行[2015]35 2015/2/15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旅游培训机构收 赣财综[2012]10 2012/9/15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台财行发[2014] 2014/8/1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京财预[2014]14 2014/1/24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4] 2014/1/2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 浙财政字[2008] 2008/7/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 闽价费[2014]24 20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