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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4-28
失效时间: 2014-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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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居住证工本费的函》(黑公函〔2013〕36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13〕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公安厅向申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和县(区)级公安机关向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人员收取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均为每证10元。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居住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4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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