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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6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10
实施时间: 2013-8-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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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的函》(黑教财函〔2003〕188号)收悉。为保证我省硕士学位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在开展我省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报名考试工作中,向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继续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外语水平考试每人100元,学科综合考试每人100元。
  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报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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