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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25
实施时间: 2013-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51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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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我市第三季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时限至2013年10月31日截止。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资料,办理相关申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一、扶持对象
  广州市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广州市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二、申请条件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要求填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至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试点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三、申请时间
  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对于试点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一年度内月均税负增加1~5万元),我市财政部门将在年度清算后拨付。
  自2013年第三季度起,试点企业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请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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