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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3]55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26
实施时间: 2013-8-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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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括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
  二、在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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