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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全省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3]43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10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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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报告。
  本通知自2013 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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