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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3]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8-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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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商贸流通企业扩规模、提档次、调结构,确保全省消费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近限企业抓培育、新建企业抓跟踪的总体思路,加强对全省商贸流通企业的规范引导,加大培育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工作内容
  1、调查摸底商贸流通企业。重点对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工业、农业和其他服务业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单位等进行调查摸底,把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经营单位纳入报表统计范围,做到应统尽统。同时,对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市场、专业店、专卖店、住宿和餐饮店、商业街等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大个体户进行调查摸底,引导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大个体户转变为企业法人。
  2、引导总部分支机构转变为企业法人。工商部门在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及为总部在外地的大集团公司在我省开办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时,把分支机构作为最低一级法人处理,积极引导其办理法人登记。
  3、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政策扶持。落实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加快培育新型消费业态,引导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拉动消费增长。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中小企业参与城乡市场建设,在新建和改建的大型批发市场、商贸综合体、商业街区中,注重引导和培育限额以上经营单位。对大个体经营户转变为企业法人、企业办理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费用,按规定予以减免。对接近限额以上标准经营单位,要采取定部门、定人员、定措施、定目标、定奖惩的办法,加强协调、跟踪和服务,帮助早日进入限额以上企业行列,不断发展壮大。各地要整合资金,加大投入,重点支持企业开展项目建设、教育培训、技术和管理创新、市场开拓、节能降耗和信息化建设,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及时解决企业在融资、用地、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要素保障,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工作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创新举措,在具体工作中加强沟通、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明确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积极推进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直报工作,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经营单位纳入全面报表统计范围。工商部门要及时提供登记注册经营单位名录,积极引导大个体经营户转变为企业法人。税务部门要对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年批发纳税额60万元以上、零售纳税额15万元以上、住宿餐饮纳税额6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经营单位名单,供统计部门审核、统计。质监部门要对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法人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农业和其他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对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鼓励、引导其向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3、加大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统计法规以及贸易统计制度改革等内容,消除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顾虑,全面、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通过宣讲会、门户网站等方式,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时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扶持等,为企业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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