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2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7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436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3年10月1日起取消以下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户口准迁证费(公安部门);
  (二)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广州公安部门);
  (三)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农业部门);
  (四)行政执法证费(法制部门);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费(人口计生部门);
  (七)自学考试审定费(教育部门);
  (八)自学考试准考证费(教育部门);
  (九)毕业生报到证费(教育部门);
  (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珠海口岸部门)。
  二、减半征收治安联防费。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治安联防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50%,逐步过渡到全面取消。
  三、免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安部门收取的非机动车牌证费中免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
  四、降低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自2013年10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现行110元/人降低为90元/人。
  五、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在保证足额上缴省级统筹部分的前提下,允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封顶”征收堤围防护费。
  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免征、降低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编制及核发证照重新核定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对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工作经费安排维持2012年拨付金额不变。
  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免征、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123(游客)   2013年10月8日
能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年审换证取消罚款!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新财非税[2011] 2011/12/31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 1995/3/30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71号 2012/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闽政办[2011]22 2011/10/26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15年省属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 苏价费[2015]36 2015/12/2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闽价费[2013]37 2013/9/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吉政发[2001]46 2001/12/18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 1993/9/17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 1994/9/8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皖价费[2015]14 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