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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3]6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11
实施时间: 2013-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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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珠国税发[2013]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出口的货物,截至2012年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未能按期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管理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的出口退税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及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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