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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经贸信息加贸字[2013]4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9-11
实施时间: 2013-9-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6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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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和《广东省外经贸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贯彻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函[2013]68号)精神,深圳市经贸主管部门将暂停加工贸易合同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审批,所有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将采用新的业务模式申报加工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5日起,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在线申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按企业注册地所属辖区到所在区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生产能力证明》,凭经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不再需到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需转内销,进口料件不涉及关税配额证或许可证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涉及进口数量及许可证管理的内销料件及产品,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取得有关配额证或许可证后,再向主管海关申报,主管海关依法征收税款或缓税利息。
  三、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的要求,经营企业在省内但加工企业不在省内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仍须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四、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管理等,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改革后,所有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再需到加贸平台录入点打印纸质单据。
  六、市经贸信息委信息中心承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深圳代表处有关加工贸易业务方面的服务,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和光明新区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深圳代表处JM2003会员企业免费提供更换电子钥匙和代录入服务。
  特此通知。
  (联系人:舒毅人,电话:82002367 手机:13113667725)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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