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3]11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29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3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通知》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仅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含微型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二、《通知》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通知》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不需要走营业税减免备案管理流程。
  五、《通知》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从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 闽财税[2019]5号 2019/1/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 浙经信企资[201 2017/1/4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 渝财规[2021]4号 2021/8/2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 琼府办[2015]21 2015/1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 皖国税发[2014] 2014/11/1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微企业三项 京财税[2021]49 2021/4/1
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 银发[2021]81号 2021/3/2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完善实施小微企业 皖财企[2020]60 2020/6/28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 厦财企[2015]77 2015/12/6
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 20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