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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19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20
实施时间: 2013-8-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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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明确要降低的考试费,各有关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或由本部门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及有关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金额、考试人数等)于2013年8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将会同财政厅制定新的考试费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公证收费,其最低收费额仍按200元收取,其余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通知》中涉及的非考试类的收费,各有关部门要将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等情况于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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