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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3]5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26
实施时间: 2013-7-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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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青海湖景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制转换方案》规定,经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研究,就“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确定的“营改增”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零时起统一使用国税普通发票,并按国税普通发票管理要求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系统发票(除“营改增”纳税人自印的地税监制发票)。各“营改增”纳税人于8月10日前将停止使用的地税发票以及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各州、地、市地税局负责将“营改增”纳税人缴销和库存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青海省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统一集中,由发票管理部门组织并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统一进行销毁,销毁情况上报省地局。各基层地税局负责“营改增”纳税人缴销的其他地税系统发票核销,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进行剪角作废。
  二、“营改增”纳税人自印的地税监制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1月31日,包括“青海省汽车客票”、“青海省公路运输补充客票”、“青海省公路运输小件寄存发票”、“青海省出租车定额发票”、“青海省公共交通客票”、以及西宁机场和玉树机场在机场内部使用的“西宁曹家堡机场地面旅客运输定额发票”、“青海省停车费专用发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上述发票延用期满后,各主管国税机关将未使用完毕的地税监制自印发票按票种、代码、剩余数量、号段、版别、联次等内容进行整理统计,国税局、地税局税收管理员审核签章后,统一向州、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上报,由州、地、市国税局牵头,于2014年3月1日前与州、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共同完成发票销毁工作,销毁情况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三、各基层地税局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地税系统空白发票作废损失统计,按照《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经费保障方案》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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