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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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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方便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费,使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的,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也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综合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BB001)办理。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地方税费结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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