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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综[2013]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1-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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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政策公示和告知工作,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将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二、各执收单位于2013年1月1日起执收的此次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积极办理已缴纳资金的退付手续:缴费人持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有效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由执收单位于1月31日前集中向市财政局申请退付。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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