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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温馨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8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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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10月24日。
  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附件1),并分月填写数据。
  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附件2),并分月填写数据。
  推行范围内的纳税人其它申报表及所有附表均按季填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6日

相关附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doc    
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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