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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分成政策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财非函[2013]14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6-21
实施时间: 2013-6-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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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关于确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分配标准的函》(辽卫函字〔2013〕30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及我省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重新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省市分成政策如下:省、市卫生部门分别按14元/人、35元/人标准参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入分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卫生部门取得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分成收入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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