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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广播影视服务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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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广播影视服务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广播影视服务业(行业范围见附件1),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22日前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7月1日起到2013年6月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广播影视服务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22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3年7月31日以后,且现行已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广播影视服务纳税人,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并提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附件2)
  四、广播影视服务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后即可领取国税发票,并可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广播影视服务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3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深圳市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广播影视服务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3年11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五、经营广播影视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应自2013年9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应自2013年10月1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深圳市地税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市地税机关申报。
  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广播影视服务纳税人进行了筛选,名单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深圳国税网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网址www.szds.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范围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1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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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沪国税货[2013] 201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