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2
实施时间: 2013-7-1
失效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6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 湘地税函[2008] 2008/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6/2/5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 舟地税函[2004] 2004/7/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 赣国税函[2004] 2004/9/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鄂地税发[2012] 2013/1/1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 桂财税[2012]46 2012/5/1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 浙地税函[2009] 2008/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和冀东公司增 冀国税函[2008] 2008/2/4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 2024/12/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 鲁国税函[2012] 201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