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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10-26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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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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