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劳动报酬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13]22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6-21
实施时间: 2013-6-2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3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80元;二类地区1280元;三类地区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二类地区11元;三类地区9.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07]16 2007/3/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黔人社发[2025] 2025/2/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辽人社发[2025] 2025/12/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2]55号 2012/12/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劳社发[2007] 2008/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1]33 2011/3/1
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 2010/3/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 甘政办发[2025] 2025/12/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苏人社发[2011] 2011/1/2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闽人社发[2019]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