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会[2013]2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5-30
实施时间: 2013-5-3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9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证书发放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政策的衔接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通知》(甘财会[2013]6号),我省报考人员参加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成绩合格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取得两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成绩合格单,还未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单的,允许在有效期内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
  二、 证书发放的衔接
  (一)报考人员取得甘肃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单的,应当在成绩有效期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2013年7月1日起,各市(州)、矿区财政局应根据财政部7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领证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可以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表》,改填《甘肃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以便及时对领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信息进行记载或更新。
  附件:甘肃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5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2008]11 2008/11/2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对有关人员实施从业人 沪财预[2006]28 2006/6/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为近两年会计类专业毕业生会计从业资格 青财会[2006]15 2006/6/26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黑财会[2013]22 2013/7/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 青财会[2005]11 2005/5/13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若 榕财会[2012]27 2012/11/20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青财会[2015]19 0001/1/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鄂财会规[2013] 2013/7/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 内财会[2012]14 2012/3/4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苏财会[2013]20 20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