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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3]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14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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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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