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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社[2013]9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29
实施时间: 2013-4-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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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我区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12〕1045号)、《关于印发我区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12〕148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我区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12〕1045号)、《关于印发我区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12〕1489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级公立医院,除特殊注明以外,均指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的县级公立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财政部安排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必须直接补助到县级公立医院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县级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应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本建设;
  (二)设备购置;
  (三)重点学科、专科建设支出;
  (四)人员培养;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
  (六)政府指定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公共服务的相关支出;
  (七)县级公立医院正常运转的业务经费支出;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分配方法
  第六条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按照县级公立医院2011年药品加成收入20%实行定额补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统一以2011年全区卫生决算报表数据为准。
  第七条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对县(市)县级公立医院,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对市所辖城区的公立医院,自治区和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八条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全额拨付的方式下达。
  第九条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补助时间从县级公立医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起计算。
  第三章 拨付管理
  第十条 对以前年度已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补助资金。对当年新增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地区,自治区财政应于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60个工作日内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应在自治区财政下达补助资金文件的30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县级公立医院;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到县级公立医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拨付或使用资金的地区,一经发现,自治区财政厅将扣减自治区补助资金,所扣减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补足,并按有关规定追加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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