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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完善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3]3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2-28
实施时间: 2013-2-28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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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纳税人基础信息对增进税企沟通,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税收征管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部分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但尚未及时办理变更,影响税企沟通及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等合法权益;此外,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工作部署,做好地税机关“金税三期”试点、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等各项工作,我局决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完善工作。为了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础信息变更工作中纳税人工作量,我们将根据纳税人是否办理电子申报,分以下两种情况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完善工作:
  一、已办理电子申报纳税人
  我局将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将税务登记表信息(电子版)、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电子版)、国标经济行业分类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和填表说明发送给已经办理电子申报的纳税人,请纳税人登录我局网上办税平台(http://etax.qdds.gov.cn)认真阅读有关说明,特别注意核对行业、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总机构、分支机构、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纳税人核对相关信息后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请认真填写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电子版)后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税企连线”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
  二、尚未办理电子申报纳税人
  对其他尚未办理电子申报其他纳税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如:行业、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总机构、分支机构、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请直接联系主管地税机关,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税务登记变更的纳税人,地税机关不予处罚;对本通告规定之日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
  请广大纳税人配合做好此次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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