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节能[2013]1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0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文件中,应当包含"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情况"等内容。应详细说明生产装置(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和产地,以及生产装置单线生产能力、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设计规模等情况。
  二、企业上报材料中,废弃资源供应合作合同(或协议)、购进废弃资源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企业和关联单位生产资质等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三、利用建筑废物、石粉末、碎屑、尾矿等生产预拌砂浆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当在生产现场自行配套建设综合利用生产装置。对外购或合作生产人工砂代替天然河砂的均不再受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满并尚未自行配套建设综合利用生产装置的,不再换发新证书。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 粤国税发[2008] 2009/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 黔国税函[2015] 2015/7/1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鄂国税函[2012] 2012/5/2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 厦国税函[2005] 2005/1/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穗国税转[2007] 2007/8/16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全省2008 年下半年通过资源综合 鄂地税发[2009] 2009/1/20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 湘经贸资源[200 2003/1/2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235 2025/11/18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711号 2025/7/2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