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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节能[2013]1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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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文件中,应当包含"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情况"等内容。应详细说明生产装置(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和产地,以及生产装置单线生产能力、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设计规模等情况。
  二、企业上报材料中,废弃资源供应合作合同(或协议)、购进废弃资源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企业和关联单位生产资质等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三、利用建筑废物、石粉末、碎屑、尾矿等生产预拌砂浆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当在生产现场自行配套建设综合利用生产装置。对外购或合作生产人工砂代替天然河砂的均不再受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满并尚未自行配套建设综合利用生产装置的,不再换发新证书。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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