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商务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京商务商服字[201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9
实施时间: 2013-6-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商务服务业迅速发展,战略地位不断提升,已成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的决定及全市商务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为建立健全本市商务服务业统筹发展和促进体系,搭建信息交流和服务平台,优化本市商务服务业企业的发展环境,现就建立商务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创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密切本市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联系,通过建立全市商务服务业信息监测和服务网络平台,构建市商务委—区县商务委—商务服务业重点企业信息交流和服务体系,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务服务业重点企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引导商务服务业企业提高集聚度,提升行业配套服务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推动本市商务服务业实现新发展。
  二、重点联系服务的企业范围
  根据本市商务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暂定下列范围内的企业为市商务委重点联系服务企业:
  (一)会展业重点联系服务企业。一是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的通知》(京商务贸发字[2012]55号)规定,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企业;二是列入《北京市引导支持品牌会展名录》的会展企业;三是列入商务部重点联系范围内的本市会展业企业;四是本市主要展馆营运管理企业;五是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本市会展企业(企业自愿申请,并由所在地区县商务委推荐,市商务委核准)。
  (二)主题商务楼宇营运管理企业。一是市商务委认定命名的商务主题示范楼宇;二是由市商务委确定并获得市财政资金补助进行改造升级的主题商务楼宇。三是部分设立党建工作站的商务楼宇(由区县商务委审核推荐,市商务委核准);
  (三)市商务委认定命名的商务服务业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或企业。
  (四)北京市商务服务业企业联合会主要成员企业。
  市商务委商务服务业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可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
  三、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市商务委与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区县商务委顺畅的交流协调工作平台。依托商务服务业信息监测和服务网络平台,及时交流行业发展动态,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本市商务服务业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建立市商务委、区县商务委与商务服务业企业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体系。依托商务服务业信息监测和服务网络平台以及市商务委已在互联网开通运行的会展业企业QQ群、主题商务楼宇企业QQ群、商务服务业集聚区QQ群等多种渠道,通过深入重点联系企业进行走访、调查研究、召开工作会议、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切实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全市商务服务业企业运行监测、发展态势动态分析,沟通交流并及时反映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及开展服务提供决策依据。
  (三)探索构建本市商务服务业企业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开展业务活动的合作交易平台。在商务服务业信息监测和服务网络平台基础上,建立商务服务业企业之间交流合作模块,为企业间相互沟通交流、开展合作交易等活动提供政策咨询及相关便利。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市、区县商务委要根据重点联系服务的企业范围确定企业并在市商务委网站予以公布。凡确定的重点联系服务企业,今后将纳入市商务委有关会展业发展项目、主题商务楼宇改造升级项目、商务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项目等方面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可选择性参与市、区县商务委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及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
  (二)市、区县商务委应进一步落实相关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部门以及责任人,切实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重点联系服务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开展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
  (三)重点联系服务企业要充分发挥商务服务业信息监测和服务网络平台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情况反映等方面与政府部门的互动优势,强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助力企业科学规范化发展。建议上述企业也要建立规范的联系工作制度,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明确一个管理部门承担此项工作职责,确定一名部门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市商务委商务服务业发展协调处将会同有关区县商务委,及时与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及有关人员开展工作对接。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应按照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月填报商务服务业信息监测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行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有关信息和经济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如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及调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租赁和商务服 沪府办发[2025] 2025/12/31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业统计 苏发改服务发[2 202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