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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2-5
实施时间: 2013-2-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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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市局直接业务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2012年度技工院校等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2〕69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职业培训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综合统计报表(OS1—OS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一)本市辖区内的技工院校;
  (二)市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就业训练中心;
  (二)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实施职业培训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填报报表
  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除分别填报《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人社统OS1号)、就业训练中心填报《就业训练中心综合情况》(人社统OS2号)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人社统OS3),还应填报《职业培训综合情况表》(人社统OS4号)。
  以上统计报表和填表说明均可在公共邮箱(zypx1628@,密码:23369219)中下载。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各技工院校报表直接报送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各就业训练中心和市局直接业务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报表直接报送市就业训练中心;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报表报送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人力社局汇总后,将汇总表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表一并报送市就业训练中心。
  (二)报送时间为2013年2月7日(星期四)前。
  四、有关要求
  (一)年报统计是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年报统计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并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完整。没有开展培训业务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也应填报,拟注销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抓紧提出注销申请。
  五、联系方式
  (一)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
  蔺树亮 电话:23235343(传真)
  (二)市就业训练中心
  蒋有为 电话:23676117(传真)
  (三)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王 元 电话:23030918-8501
  徐俊华 电话:23030918-8505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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