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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3]5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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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价格政策。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扣减按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0.5%运杂费作价。
  成品油零售价格“吨折升”换算系数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公布方式。新机制实施后,我局将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每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在山东省物价局门户网站(www.sdwj.gov.cn)进行公布,请及时予以贯彻执行。
  三、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市应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新机制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环境。同时,应密切关注新机制运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一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下次国家政策调整之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略)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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