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3]1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27
实施时间: 2013-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人社函[2013]2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规定,同意我省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时,向申请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5元。《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现场实操)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380元。上述收费标准均包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13年6月3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 晋价费字[2012] 2012/7/23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 鲁财综[2007]12 2007/12/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 津发改价综[201 2013/1/2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将部分建设工程职业资 沪财预[2016]18 2016/11/17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机动车 赣发改收费字[2 2013/10/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 辽财非[2012]34 2012/5/1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 津发改价费[201 2013/4/15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 黑价联[2013]91 2013/10/29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 赣发改收费字[2 2013/4/2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宁夏大 宁财[综]函[201 201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