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3]8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21
实施时间: 2013-5-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0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皖食药监人函〔2013〕19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规定,核定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请你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根据培训对象、课时、规模、师资等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二、你局要加强和规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管理,督促并指导相关培训机构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收费时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省 物 价 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深财会[2019]57 2019/4/19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执业会员异步远 川注协[2012]47 2012/9/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财会[2021]44 2021/3/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 新人社规[2022] 2023/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桂财会[2025]9号 2025/5/28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厦财函会[2025] 2025/3/2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 2021/1/28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4/8/13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 川注协[2011]11 2011/3/23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 甘财会[2021]15 202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