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惠泽雅轩”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环节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13]12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2
实施时间: 2013-5-2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51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惠泽雅轩”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环节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穗地税云发〔201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11]116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这里的“建设”应指“建安工程”环节,不应包括“销售”环节。
  因此,在市财政局没有明确我市保障性住房在“销售”环节免征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项规费前,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2013/8/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7项行政 青财综字[2013] 2013/11/1
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 财综[2008]50号 2008/7/15
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16] 2016/3/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6年度行政事 沪财预[2016]44 2016/3/1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部门征收的涉企行政 2026/4/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价费[2013]31 2013/1/2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4/1/1
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粤价[2000]1号 2000/2/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统计系统行政 湘价费[2005]17 20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