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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2013年度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5-27
实施时间: 2013-5-2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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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我省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和中注协《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37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联合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并就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积极协助省厅开展联合检查,确保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全面自查,并按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同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三、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正确面对检查,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附件:1、联合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吉林省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联合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和中注协《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37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联合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继续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为指导,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事务所抵御系统风险能力为目标,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加强对我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将选择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高龄注册会计师较多、报告数量异常、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新设立、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应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不断优化行业竞争环境,进一步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二、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注管办牵头,会同省注协共同组织实施。一是成立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厅领导和注管办、注协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成立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厅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及部分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检查结果的论证审理;三是成立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成员由注管办和注协负责行业监管工作人员以及在现有“专家库”中统一抽调检查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其中,重点抽检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20%。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业务收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
  2、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未按要求业务报备、股东(或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事务所;
  4、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
  5、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事务所;
  6、高龄注册会计师较多的事务所;
  7、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
  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
  9、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的事务所;
  10、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需进行复查的事务所。
  四、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股东(或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情况;
  2、是否存在事务所名称不合规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业务报备等情况。
  (二)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1、重点对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等质量控制要素进行检查,全面了解事务所层面的整体情况,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2、在职业道德检查方面,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关注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或有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3、在事务所收费情况检查方面,关注事务所业务项目收费是否符合《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是否在参与审计服务投标过程中,存在搅乱市场秩序的违规投标行为。
  4、在事务所财务管理检查方面,关注事务所财务方面的控制,以及事务所财务核算、缴纳税款的合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等内部管理情况。
  (三)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检查的样本,应特别关注收费水平偏低的审计项目质量,重点选取其为金融保险机构、医院、基金会、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一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是否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
  二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关注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非经常性损益、持续经营等重大风险领域。
  三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
  四是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式。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尤其是项目合伙人是否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是否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具备复核工作所要求的经验与权限,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的复核内容切实履行复核职责。
  五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已披露的审计报告内容和审计报告是否正确,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是否存在文字数值错误;出具的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支撑审计意见;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原因说明段表述是否简洁、准确、到位。
  业务项目检查原则上以抽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必要的可延伸以前年度),具体抽查数量控制在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每名注册会计师至少一份。
  五、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注管办和省注协共同组织实施,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主要采取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层层推进的方式: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前)
  1、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检查人员,签定相关协议,并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业务培训。
  2、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并在行业监管网上公示检查名单和相关检查内容。
  (二)自查阶段(6月底前)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按照文件要求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于7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报送省财政厅注管办。同时抄送所在地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机构。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2、对照检查内容查找存在的问题(每类问题要有实例);同时填报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3、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承诺整改时限。
  (三)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阶段(6-9月份)
  省财政厅注管办和省注协共同组织人力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必要的将延伸到企业检查),同时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自查材料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
  (四)论证、处理阶段(10-11月份)
  各检查组完成本组所有检查工作后,应形成检查工作报告,由主审专家对其进行审理,形成初步审理意见,并提交审理委员会,以召开审理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形成最终处理、处罚意见。根据审理会议结果,由省财政厅注管办和省注协分别下发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决定,11月底前完成全年检查工作,个案处罚可延后。
  六、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对于这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查阶段能够主动暴露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将根据情况予以从轻处理。对于自查阶段不认真,经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又较大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必要的将采取经济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在行业监管网上进行公告,触犯刑律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七、检查工作的纪律和要求
  1、检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联合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扩大,如实反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3、检查人员必须对在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被检查事务所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不得在非检查工作场所讨论与检查有关的事项,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违反者责任自负。
  4、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时,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以保证检查人员的独立性。
  5、检查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不得利用检查工作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检查对象报销有关费用。
  6、检查人员应按时参加检查工作,不得无故中止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由所在事务所提前向领导小组书面请假。
  附件2:
  吉林省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一、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仁杰
  副组长:王立武 范中艳
  成 员:吕孝武、王志强、葛辉、贾宜宏
  二、联合检查审理委员会名单
  组 长:周仁杰
  副组长:王立武 范中艳
  成 员:吕孝武、贾宜宏、孙皖宏及部分行业专家
  三、联合检查检查组名单
  组 长:葛辉 王志强
  副组长:冯晓东
  成 员:刘帅、丛洋及选聘部分专家库专家组成

相关附件: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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