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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办注[2013]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5-21
实施时间: 2013-5-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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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会计造假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决定开展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方案和检查名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方案
  2.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3.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1日
  附件1:
  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降低执业风险,严厉打击会计造假和商业贿赂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时间
  (一)检查的时间:从2013年6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二)检查的时限: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
  三、检查方法
  此次检查通过“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开展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
  (一)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检查方案》对本所进行自查,并于2013年6月底以前向我厅上报自查报告;
  (二)巡查。从2013年7月份开始,我厅将组织专家巡视组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情况进行巡查;
  (三)重点检查。由我厅组织检查组对近两年新设立和新合并、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太原辖区内21家、晋城辖区内16家、吕梁辖区内9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
  四、 检查内容
  (一)注册资本金有无抽逃的行为;
  (二)变更事项是否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材料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三)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如何,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设立股东会或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是否制定章程或协议并明确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责权利,是否按新准则修订内部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及复核等情况;
  (四)出具的审验报告是否使用防伪标识;
  (五)出具的审验报告是否按照准则要求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
  (六)业务工作底稿是否按准则要求规范、完整;
  (七)是否按要求对出具的鉴证类业务进行报备;
  (八)是否存在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业务的问题;
  (九)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问题;
  (十)是否存在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问题;
  (十一)是否存在恶意压价竞争,有无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支付业务回扣、支付业务介绍费等扰乱执业环境的问题;
  (十二)会计、出纳是否分设,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是否经过全体股东(合伙人)讨论审议通过;
  (十三)是否及时、足额提取、缴纳了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了职业风险基金,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
  (十四)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行为;
  (十五)注册会计师是否有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为。
  五、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
  重点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实施,检查组由我厅工作人员并抽调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我厅工作人员担任。各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为核心,涵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办所条件、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业务报备等各方面。
  (一)依法检查。检查组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依法进行检查;
  (二)统一部署。检查组要召集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召开检查前动员会,安排部署检查工作,包括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时间安排、检查工作纪律以及被检查事务所应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等;
  (三)实施检查。检查方法采用调阅工作底稿、会计资料、相关内部制度、注册会计师证件、调查取证和注册会计师到检查现场签字等;
  (四)抽取方法。根据事务所业务台账清单、业务报备、发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单等抽取检查业务档案。抽取检查业务档案的要求:
  1.抽取检查底稿数量不低于检查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数的8%、验资报告数的10%、其他业务类报告数的2%;
  2.对业务量大的事务所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但抽查总数一般不少于20份报告;
  3.对业务量小的事务所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但抽查总数一般不少于10份报告;
  4.抽取检查业务档案要考虑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质量控制薄弱环节、业务类型和出具报告的时间,并满足每位注册会计师至少有一份业务报告,特别要考虑抽查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合理性和代表性。
  (五)汇总整理。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整理检查工作底稿,整理汇报材料(附电子文本),撰写《检查报告》。
  六、检查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工作纪律
  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维护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特明确如下检查工作纪律:
  1.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2.检查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事项;
  3.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事务所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法的任何活动;
  4.检查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不得隐瞒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
  5.检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6.检查人员要做到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检查工作要求
  1.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检查的意识。严格遵循《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检查工作计划,加大行政检查工作力度,查深查透违法违规的问题;
  2.高度重视检查证据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填制。在认定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时,应获取与违规问题相关的全部会计资料和检查工作底稿,并经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检查组必须认真研究并就是否采纳其意见逐一进行认定并说明理由,纳入检查报告一并上报;
  3.认真履行检查程序和事务所反馈程序。对于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检查组要在检查工作底稿中逐一列出,形成检查结论,认真履行检查结论征求意见程序,并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事务所公章确认;
  4.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厅请示汇报。我厅将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实地巡视、实时跟踪,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建立周五汇报制度,太原市内的检查组,在每个周五下午集中汇报;太原市以外的检查组,在每个周五上午以电话汇报的形式向我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进行汇报,联系电话:0351-4154932。

相关附件:
1.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方案.doc    
2.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doc    
3.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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