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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3]7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5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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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涉及我省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占河(滩.堤)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取消。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涉及我省管辖范围内的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征,其中: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对上述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要将已收取的收入按原渠道予以全额退还缴款义务人,不能清退的,一律全额收缴国库。
  四、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也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擅自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对于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因取消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核定安排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好2013年及以后年度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区,要通过新闻媒介和网络,向社会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使企业和社会充分了解和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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