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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3]6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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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中直有关单位,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做好2013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夯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财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1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非税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税目录》新增项目5项,其中:财政部批准设立新增加4项,分别是教育部门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费、卫生部门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人社部门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笔试部分)、通信管理部门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经省政府批准,恢复了1项收费,即住建部门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二、《非税目录》取消项目4项,即税务发票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占河(滩.堤)管理费和大专起点的外语、艺术类本科成人考试费。
  三、《非税目录》中若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项目,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四、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目录》的格式,结合本地实际,调整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非税处)反映。
  附件:《2013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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