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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中小[2013]3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9
实施时间: 2013-5-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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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3]34号),现将《福建省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申报指南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3年5月2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各1份。网络申报系统将于5月25日18:00关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周  艳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网络系统咨询 黄亲华  0591-8785943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5月9日
  福建省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福建省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受行业限制);所担保企业(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
  (四)2012年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五)对外投资不得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项目申报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额/项目申报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额)低于3%。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八)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无恶意证明原件);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原件;
  (六)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2年担保总额、2012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2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1年末余额+2012年增加额)、2012年末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总额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2012年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2012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对外投资总额是否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4.2012年平均年担保费率、代偿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5.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附件4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2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6.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仅对2012年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
  7.社会效益表(附件5);
  (七)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八)被担保企业属于本指南第四点第(一)项第二、三款所指的台资企业、软件企业、《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等可加倍补偿的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由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附件1-5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申报指南第二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
  县(市)项目由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经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财政厅。
  四、补偿标准
  (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对为台资贸易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
  对为软件企业和《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海洋高新产业等名单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对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项目申报期内新增跨年度担保责任额按申报期内实际天数折算担保额。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本申报期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再担保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经贸和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控股(集团)公司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六、再担保公司申报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按《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3]34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4.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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