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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典当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经贸综合[2013]32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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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典当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问题的请示》(南经贸市场〔2013〕151号)收悉,现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可以办理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2010年之前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由商务部负责,我委仅负责全省(不含厦门市)典当行变更审批。2010年至2011年商务部委托我委开展全省(不含厦门市)新增典当行审批,2012年正式将审批职责下放我委。因此,2010前设立的典当行持有商务部批文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此后设立的典当行则由我委下发批文并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上述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为我委确认的典当行。典当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即可以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含土地使用权抵押、二次抵押)。
  针对部分典当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情况,请帮助企业协商当地土地登记部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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