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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商[2013]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2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3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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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对铁路运输价格的监管工作,提高铁路运输收费政策透明度,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铁路运输服务收费审批权限,铁路运输收费价格属国家和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无权制定铁路运输收费价格政策,擅自制定的收费项目、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停止执行。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客货运输延伸服务(包括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地方铁路(包括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执行,经审核重新公布的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规范铁路服务收费行为。各铁路服务单位开展服务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不得随意变换收费主体,改变服务范围,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各铁路运输相关服务与运力资源分配挂钩,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货运延伸服务单位开展服务应遵循“货主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承托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粮食、化肥、农药等货物的铁路运输一律不得代理。
  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铁路运输服务收费单位,对合法的涉及铁路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审批收费相关的文号和铁路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监管电话(价格投诉电话12358或0731-85531885)等应在经营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除铁路站段收取的运杂费、货物装卸作业费外,其他服务主体的各项收费均应到各市州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过去有关铁路运输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附件1: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客运部分);附件2 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货运部分).xls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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