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3]2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0
实施时间: 2013-1-1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8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对象
  全省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应当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收费是否使用省财政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时间安排
  收费年审工作分为自查自报、重点审查和整改处理三个阶段。时间从2013年1月15日开始至2013年6月15日结束。
  (一)自查自报阶段。1月15日至2月28日收费单位进行自查自报,各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自查情况表》(见附件)并结合年审内容总结全年收费情况,于2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表和书面总结材料一并报送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8楼842房,邮编570204,联系电话:65343370、65333201传真:65343370)。
  (二)重点审查阶段。3月1日至5月15日开展重点审查,主要是由省物价局针对当前重点规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自查自报不认真或不报送报表、总结材料的收费单位进行重点审验。
  (三)整改处理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进行整改处理。对收费年审合格的收费单位,我局将在该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处注明“2012年度已审验”,并加盖收费年审专用章。对不积极配合收费年审的单位予以通报,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和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做好整改和整章建制工作。
  四、年审要求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是规范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督促相关直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各收费单位要主动配合,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自查自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共同做好2012年度收费年审工作。
  附件: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自查情况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2001/5/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涉税 辽地税票[1998] 1998/3/3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 京财预[2000]16 2000/10/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 辽财税[2017]38 2017/7/24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 闽财综[2012]7号 2012/2/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 粤价[2010]47号 2010/3/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推进行政事 辽财非[2016]26 2016/5/18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部 黑财综[2017]12 2017/1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 晋政办发[2004] 2004/5/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 京财税[2021]13 2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