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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49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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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现财政部《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10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会[2013]14号)要求,现将普查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时点
  截止2012年12月31日,经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普查方式
  按照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操作说明,登录https://dljz.mof.gov.cn。通过财政部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填报数据。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在财政部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自行注册用户号、登录口令(请牢记用户号及口令),所属行政区划选择山东省-济南市—市直属,再登录进入“系统填报界面”,按要求填报《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如代理记账机构未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不填写第二张表。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 “上报”—“批量上报”。打印情况表、一览表(无分支机构,不需打印一览表),并加盖公章,报送原审批单位。济南市财政局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将表格报送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窗口(经五路169号财税大厦一楼)。
  三、有关要求
  各代理记账机构务请必于2013年6月10日前完成填报及表格报送工作。对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填报数据的代理记账机构,财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处、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反映。
  咨询电话:66603835
  特此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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