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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3]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5
失效时间: 2016-4-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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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鲁财会函[201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为每科次56元(含上缴中央考务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用于组织报名、考场租赁、监考、命题和阅卷等考试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14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4]196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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